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数据条例》《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应当优先重点开放,开放清单应当标注数据领域、数据摘要、数据项和数据格式等信息,(三)明确数据格式,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二)通过优化格式、实时接口开发、可视化呈现、零散数据整合、丰富字段说明等方式,优化数据产生的频次、字段、格式等,对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以数据下载或者接口调用的方式直接获取,对民生和经济发展有益、具有较高复制推广价值的应用场景应当优先支持,采用接口访问的,由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接口开发、文档说明、系统对接等配套服务,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相关试点示范工作,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