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企业(集团)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主要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存部分,第六条支持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发展对年纳税1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工业龙头企业,单个企业(集团)、单位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集团)年补贴(不含采购食品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主要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存部分,对新成功取得汽车底盘车资质的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集团)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第七条支持工业企业税收增量对当年完成税收2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对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知识产权运用标杆、智能制造标杆、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集团)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主要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存部分,单个企业(集团)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主要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存部分,被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新认定为相应省级资质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产品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工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工业企业,单个企业(集团)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主要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级留存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