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区区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管理,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惠阳支行共同依照相关规定调整承储企业计划,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调整计划,承储企业应当将收储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地点等信息报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承储企业必须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期轮换的申请,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区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调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惠阳支行向其下达承储计划,承储企业必须与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区级储备粮承储合同,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承储计划,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惠阳支行不同意减储、退储区级储备粮的,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静态轮换:静态轮换是指由承储企业根据区管委会下达的区级储备粮承储计划和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根据区管委会下达的区级储备粮承储计划和年度轮换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