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核心种公猪站(以下统称“畜禽核心场”)的认定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省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公布的畜禽核心育种场,第四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畜禽核心场认定工作,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以下简称“省畜牧总站”)负责省级畜禽核心场核验、日常管理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核心场的申报、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鼓励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争创省级畜禽核心场,第十三条省级畜禽核心场权利:(一)优先推荐遴选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畜禽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和国家核心种公猪站,第十五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每个省级畜禽核心场指定至少一名专业委员会成员作为联系专家,第十六条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辖区内省级畜禽核心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省畜牧总站不定期对省级畜禽核心场开展核查,畜禽核心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其报告报送省畜牧总站,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省级畜禽核心场延续申请,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判该省级畜禽核心场是否延续,第二十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省级畜禽核心场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