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现将《济宁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济宁市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2022年12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济宁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市级经办机构在收到资金后于2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有关要求,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初步草案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编制,基金初步草案应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经办机构,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预计执行情况,第三章预算执行和调整第七条各级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预算和规定的程序组织执行,每月分别向同级财政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上级经办机构报送基金收支情况报表,由市、县(市、区)经办机构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基金决算初步草案应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上级经办机构,第五章预算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将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列为确定统筹分担责任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