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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补缴时限的再提醒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12-28
关于延长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后补缴时限的再提醒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文件规定,此前已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二、申请时间及申请方式(一)申请时间:2023年1月6日之前(二)申请方式1、线上申请:可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缓缴单位补缴方式变更”菜单申请变更,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缓缴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各区社保大厅经办地址与徐州农商银行合作的“社保金融超市”网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精神,均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规定的条件执行,申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等单位,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和本通知规定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已按照苏人社发〔2022〕58号文件、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22年10月10日附件下载: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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