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和管理,第三条在各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须符合所在地乡镇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选址第六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选址必须符合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第十二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测绘图、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等资料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级上报的农村村民建房申请相关资料后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综合联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对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从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进行公示,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需符合以下条件,(一)转让行为必须征得本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同意;(二)转让人已整户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或转让部分宅基地后剩余面积满足四川省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标准要求,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