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178号)及《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33号)等文件精神,市经商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中心对《龙泉市关于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龙经商〔2019〕86号)进行了修订,龙泉市经济商务局龙泉市科学技术局龙泉市财政局龙泉市金融发展中心2022年6月17日龙泉市关于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商、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管理,参照省级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业务指导、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根据省里明确的年度专项资金(除已明确奖励、补助对象部分外)支持的重点内容(领域)、申报条件、绩效目标等制定专项使用方案,第四章申报程序和时间第九条申报程序和时间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申报单位,自行向经商、科技、地方金融工作、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第十条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项目资金申报表,第五章资金的审核与拨付第十二条经商、科技、地方金融工作、财政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经商部门会同科技、地方金融工作及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财政和经商、科技、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龙泉市关于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龙经商〔2019〕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