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按照《东莞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开发主体应与属地镇街(园区)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后,第十六条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土地出让底价应根据区位、用地面积、容积率、可分割比例、建筑功能配比、实际出让年限等因素确定,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的土地地价按照《东莞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暂行规定》评估后补缴土地出让金,第五章土地、用房贡献第十八条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须向政府无偿贡献一定比例的土地和产业用房,“工改M0”项目贡献的土地和产业用房、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贡献的经营性储备用地的权益均按市、镇5:5比例进行分配,第六章分割转让管理第二十一条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分割转让比例要求如下:(一)新增用地M0项目原则上以自持为主,(三)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M0项目、已出让土地转M0项目不得分割转让,第七章不动产登记管理第二十七条可分割M0项目的部分产业用房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条件后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让,第八章履约管理第三十三条属地镇街(园区)是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监管主体,结合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一)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全部或当期用房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可申请办理全部或当期剩余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的首次转移登记和开发主体自持用房的首次登记,会同市投资促进、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镇街(园区)组成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年度评估小组,第三十九条开发主体是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第四十条开发主体须转让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土地、自持用房或者变更开发主体公司股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