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第十三条民宿的经营规范(一)治安方面:民宿经营者应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章监管服务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宿发展需要,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旅游、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第二十三条县旅游、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第二十七条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