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2022年6月23日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为做好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工作,1适用范围本规范所指三类动物疫病是《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73号发布)中所列的三类动物疫病,本规范规定了三类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及疫病诊治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类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活动,2疫病预防2.1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管理,2.2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动物防疫消毒制度,2.3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控制车辆、人员、物品等进出,2.7养殖场户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防治要求,3疫情报告3.1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3.2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以及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检疫、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检测过程中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及时将动物疫病发生情况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3.3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信息,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规定报送农业农村部,4.5对患病畜禽应隔离饲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