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建村〔2021〕4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专门用于支持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宜居农房建设试点及其他农村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的补助资金,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做好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的分解下达,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三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市(州)、县(市、区、特区)农村住房保障支出,第十条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第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第六章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州)、县(市、区、特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补助资金规定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