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渔业养殖企业的信用监管,第三条渔业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信用信息管理、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等内容,第四条局各科室、各镇街渔业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开展全区渔业养殖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工作,第六条信用信息归集包括渔业养殖企业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等,(一)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采集由相对应的业务科室、各镇街渔业管理部门收集,(二)渔业养殖企业可向渔业主管部门申报信用信息,(一)当年未发现向渔业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二)当年未因违法行为受到渔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一)当年未发现向渔业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二)当年未因违法行为受到渔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养殖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二)当年因违法行为受到渔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第四章信用分类监管第十七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渔业养殖企业,第二十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渔业养殖企业,第六章信用宣传和信用承诺第二十四条局各科室、各镇街渔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执法中应积极开展渔业养殖企业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