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或地址:桐乡市振东新区校场东路***号单位法定代表人:徐*本机关于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一般违法问题,共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395922.40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退回违法使用的医保基金1395922.40元,处违法使用医保基金1倍的罚款,即罚款1395922.40元(壹佰叁拾玖万伍仟玖佰贰拾贰元肆角),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医疗保障局或者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桐乡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12月15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