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应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申报,主办单位于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集中申报下一年度的市级竞赛活动计划,第十三条竞赛主办、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有权暂停其竞赛活动的举办:(一)未按竞赛规则和竞赛实施方案的规定,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竞赛标准及组队(一)市级一类竞赛按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以上技能要求实施,(二)市级二类竞赛按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以上技能要求实施,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监督指导下由承办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命题,(二)对在市级一类竞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1名选手的指导老师颁发“优秀指导老师”证书,2.对在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得第1名的选手,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未获奖的我市选手给予3万元/人奖励,(三)对参加人社部牵头主办的国家级一类竞赛和专项赛事获得各职业(工种)第1-3名的我市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6-10名的我市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人奖励,(四)对参加省人社厅牵头主办省级一类竞赛获得各职业(工种)第1-3名的我市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6-10名的我市选手分别给予0.5万元/人奖励,(五)对参加市人社局牵头主办市级一类竞赛获得各职业(工种)第1名的选手给予0.5万元/人奖励,对承办市级二类竞赛的单位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