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原《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4〕1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11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同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1.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二)补贴和奖励标准1.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2.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3.招用奖励: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三)申请补贴和奖励的程序用人单位应在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6个月内进行补贴和奖励的首次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在首次申请补贴和奖励后,(四)停止支付补贴和奖励用人单位或者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2.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同时将原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在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次月月底前提交招用备案申请,在招用备案通过后的下一季度首月20日前进行补贴和奖励的首次申请”,调整为“用人单位应在与就业困难人员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并为其缴交社会保险的6个月内进行补贴和奖励的首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