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成立余江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区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工作,第五条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项目技术、立项、资金概算的审批、项目实施指导、项目验收审查、项目运维评价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区直单位应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和余江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发展规划于每年10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三审”制度(技术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组织区大数据中心、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见附件2)开展技术审查、专家评审、提请审定委员会审议,审批部门的批复意见应当包括对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安全保障及密码应用的意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提交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第十六条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统筹调度、管理和督导,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我区有关规定申请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说明原因并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受委托部门应将验收结果和相关材料报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加强信息化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集约化建设、信息资源共享、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