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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12-13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职能划分)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统筹监督,建设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修复等管理工作,第五条(基本原则)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工作,第九条(良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及社会活动中获得的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奖励、表彰等信息,第十条(不良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第十二条(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经纪机构在“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自行申报,(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由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投诉举报、执法检查、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第十三条(信用信息采集途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第十四条(异议处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二)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定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等培训,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期满后起可持相关佐证材料向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信息公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责任认定)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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