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区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一次,每届区长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第四条区长质量奖评审按照集中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及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委会负责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第八条评委会办公室拟定每届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评审规则,第九条区长质量奖评审事务性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称评审机构)开展,第十条区长质量奖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当年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第十三条区长质量奖金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靠前的组织,第十四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区长质量奖(已获得区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第五章奖励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区长质量奖金奖、区长质量奖银奖的组织,第二十七条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九条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