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市工作,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章入市途径与程序第九条【入市途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通过就地入市、异地调整入市、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城中村(旧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后入市等四种途径进行入市,第十一条【入市程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负责对土地使用权人落实入市政策和履行入市出让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监管内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第二十五条【批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入市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使用土地,其中:收回方案应包括土地用途改变内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重新入市的年限、重新入市的合同条款要求等,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入市主体进行土地重新入市,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双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补充合同》,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让合同自批准集体土地征收之日终止,是指入市交易后土地使用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行为,是指入市交易后土地使用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租赁的行为,是指入市交易后土地使用权人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年限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和抵押约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初次入市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