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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水务局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监管工作的通知

丹东市水务局 | 2022-12-13
为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农田水利设施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下同)级人民政府是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各类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在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等相关管理工作,2.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及责任,各地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维护,县(市)区、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或村级组织承担管护责任的,二、完善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机制3.明晰工程设施权属,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等自主管护,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将小微型农田水利设施纳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范围,做好权限范围内各类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组织对各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和监管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建立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评估评价机制,大中型灌区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安排将与市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监管评估评价结果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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