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在享受上述奖励基础上,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另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再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当年自营进出口总额达100万美元(含)的生产性企业,另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再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对出口自主品牌产品的生产性企业,在其申报中央或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自主品牌出口项目并获得支持后,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并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完成数据录入通过,按照当年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人民币)的1%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按照增加注册资本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人民币)的1%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三、资金核算、审核及拨付程序(一)区商务局自收到海关反馈经市商务局核准公布的上年度进出口数据之日起,五、实施说明(一)当年没有出口业绩的外贸企业不可享受本意见所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