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2年早餐民心工程实施方案》、《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商务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流动餐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早餐驿站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五条乡镇政府职责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早餐驿站的经营信息登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严格落实好《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区经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确定辖区内早餐驿站经营点位,第八条经营主体要求从事早餐驿站经营活动的主体,(二)有相应的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加工配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管理、餐车停放清洗等经营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运营管理要求早餐驿站经营主体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环境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规范,并符合下列经营要求:(一)“四定四统一”要求定主体:早餐驿站经营主体应当是《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明确的经营主体,统一管理:对早餐驿站的经营品种、车辆停放、餐厨垃圾处理、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并在正式退出经营时向点位所在乡镇政府交回相应点位的《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由乡镇政府收回《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并通报区相关部门:(一)早餐驿站经营主体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的,第十四条禁止性规定早餐驿站经营主体禁止经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以及市政府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通告中规定的食品,早餐驿站经营主体不得将早餐驿站和《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转让、转租、转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