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以促进知识产权有效保护和规范管理为目标,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任务:指导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培育指导、认定和复查工作,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市场的推荐、日常管理、具体指导和认定初评工作,已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工作的市场培育期满后可申请认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申报推荐工作,第十一条培育申报材料包括:(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申报表,第十二条申报材料由线下商品交易市场所在区域、线上商品交易市场注册地所在区域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第十六条申请认定材料包括:(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申请表,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各培育市场填写认定申请材料,将市场申请材料、初评报告、认定推荐表一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九条认定评审得分标准包括:(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依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标准》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市场进行评审,第二十四条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各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填写复查申请材料,第二十六条复查评审得分标准包括:(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依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标准》对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市场进行评审,第三章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的有关责任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