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政府关于樟树市161座小型水库及13条堤防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樟树市161座小型水库及13条堤防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已经过樟树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13条堤防中有3条4级堤防和10条5级堤防,10条5级堤防分别为清丰堤-樟树市段、大桥东堤、长兰马青堤、蒙河右岸堤、蒙河黄岗堤、长公堤(新城区段)、龙溪河左岸堤、蒙河左岸堤、经楼防洪工程、临江防洪工程,现公告如下:一、管理范围划定(一)161座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大坝上游管理范围线为上游坝脚线,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10m,(二)13条堤防管理范围划定4级堤防临水侧管理范围线为临水侧堤脚线外30m,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线外(其中险段为压浸台脚外)30m,5级堤防临水侧管理范围线为临水侧堤脚线外20m,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线外(其中险段为压浸台脚外)20m,二、保护范围划定(一)161座小型水库保护范围划定保护范围线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m,(二)13条堤防保护范围划定4级堤防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50m,5级堤防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