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设局是区市政基础设施类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在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大数据中心)完成技术方案审核后(包含但不限于信息资源共享、密码应用、投资概算等)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或区建设局审批,并报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审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各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建设局和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大数据中心)分别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编制政府投资社会类、城建类和信息化类项目年度计划,(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性质、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计划工程进度等,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调整,超概算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自行解决,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以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发生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