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16-17〔2022〕4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2年12月9日陕西省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9〕22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十四五”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陕农发〔2022〕23号),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以下简称加工园区),组织管理高效、产业集聚发展、辐射带动明显、规划科学合理、配套服务完善、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园区,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第六条申报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管理基础较好,所属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扶持专项资金,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加工园区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将推荐上报的正式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市(区)农业农村部门,4.园区成立的相关文件或当地政府开具的申报园区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集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等相关证明材料,6.园区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生产经营、基地建设、带动农户及社会化服务有关情况,第十四条已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在本规范印发后更名为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重点对加工园区的规划实施进度、园区内农产品生产总产值情况、农产品加工产值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带动能力等指标进行监测,附件:陕西省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