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卫健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统一办理无工作单位1-6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第六条财政部门应会同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及时筹集和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已享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均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排解决,第十六条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可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所需费用经区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第六章医疗服务第二十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健部门应按照方便就医的原则确定优抚对象城乡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第七章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第二十四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市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第二十五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第二十七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二十八条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