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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资阳市食品生产企业认证与监管联动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2-07
资市监发〔2022〕94号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资阳市食品生产企业认证与监管联动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6日资阳市食品生产企业认证与监管联动工作机制(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60号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4号令)、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4号),第三条建立认证与监管联动新机制,是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与政府部门监管工作两条“平行线”融合、联动,实现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稳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的工作目的,第五条认证与监管联动新机制适用资阳市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参与资阳市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和资阳市市场监管系统,二、认证与监管联动工作协作机制第六条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每季度普查一次企业认证情况,联合第三方认证机构制定年度企业认证、认证复查工作目标,第七条第三方认证机构会同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集中培训企业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车间负责人,第八条第三方认证机构会同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实地调研后正式确定为认证培育对象的,三、认证与监管联动成效优先机制第十二条在企业认证或者认证复查过程中,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的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文审问题清单、现场审核不符合报告等风险信息,五、认证与监管联动政策支持机制第二十二条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依据市局《关于推动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相关认证与食品生产监管联动新机制的通知》(资市监发〔2022〕73号)和本工作机制,第二十八条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发现但没有发现第三方认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六、附则第二十九条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工作实践中分析、研究认证监管联动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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