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责任单位: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69462214所得税科69466022(二)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参保单位可申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89445751(三)延长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本区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项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69444365区财政局经济发展科69468461区国资委考核评价科89447433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一科81499670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六)对设备购置与更新改造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投资科89430480区金融办产融科60417120(七)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的、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责任单位:区金融办产融科60417120区发展改革委财金科69445361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69444365区市场监管局私营个体协会69426240(八)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合理展期,责任单位:区金融办产融科60417120三、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九)完善企业“白名单”制度,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服中心69467975区财政局社保科69469945(十二)切实做好接诉即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