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登记注册,不存在经营异常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提出资格申请:(1)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2)经认定的大型骨干企业,(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4)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企业,(6)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7)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8)经认定的东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上年度新升规小微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9)园区、镇(街道)重点发展企业,我分局将联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自评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查,审核结束后向社会公布结果,联系电话:81861353)附件:1.附件1.东府〔2020〕5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pdf2.附件2.东人社发〔2020〕5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入户资格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pdf3.附件3.2022年企业自评人才入户第一至八类企业名单.xlsx4.附件4.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资格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