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二)认定标准泉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如下:1.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年均不少于20户,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第三批省级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22号)规定,2.一类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应不少于15户,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年均不少于60人,3.二类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应不少于12户,每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户,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年均不少于40人,4.三类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应不少于10户,每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户,入驻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30%,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年均不少于20人,申报基地应于3月18日前将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提交到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市人社局、财政局予以认定为“泉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泉州市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