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9﹞1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协同推进沿海内贸干散货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常态化的函》(水运港口函﹝2021﹞29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洋浦区域国际集装箱枢纽港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52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四)相关航运企业和经营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区实施方案》要求,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且不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投入使用前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原则上同一船舶6个月内不得重复报告豁免,船舶和港口应及时分别向海事、港口管理部门报告,尽早稳妥开展船舶首次接入岸电调试工作和推广工作,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岸电设施的首次对接工作,(十二)在洋浦港停靠的船舶,各港口经营人或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要求积极对接港口和船舶岸电数据的提取和接入,(十五)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海危防﹝2018﹞476号)要求,如发现有不符要求的船舶,督促企业、船舶限期整改落实,以及电力、船舶领域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军事船舶、渔船和体育船舶不适用本意见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