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2022年11月4日四川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等规定,是指中央、省级财政对市县政府引导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给予的补贴和奖补资金,第三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分级负担、政策协同、强化绩效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二章补贴政策第四条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分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简称中央补贴险种)和省级财政奖补(含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范围的地方优势特色保险品种(简称地方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应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匹配划拨申请表(见附件4),保单级数据由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保存至少10年,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第十七条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中央补贴险种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条承保机构应当满足财政部、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绩效评价等工作,认真落实中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要求,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第二十四条各地要将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对于地方财政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