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备案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第三章执业备案第十二条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备案还应当提交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第十六条执业兽医可以在同一县域内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第十八条执业兽医应当在备案的动物诊疗机构执业,经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第二十四条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第二十六条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