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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苍南县人民政府 | 2022-11-30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苍南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本办法适用的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共分两类:第一类为2022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县行政区域内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平时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县人防部门对全县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三)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2022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产权人管理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区域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租赁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依法结建的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内车位租赁价格,其区域内机动车位等允许向社会公开出租,住宅区内人防机动车位允许租赁给人防工程所在小区居民,第十一条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租赁收入,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28日印发《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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