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奖励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条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对符合东区街道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2.符合经营情况认定条件并首次被认定为东区街道总部企业的,认定当年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总部企业当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名额根据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进行分配(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给予载体运营单位招商奖励,每个申报单位每个年度累计获得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每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且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的:1.按1家1万元的标准奖励园区运营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