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其指导和监督,(四)协助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建、人员聘任、工作制度等事项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站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第四章技术审查第二十八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应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专家组技术审查会议,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标准起草单位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完善,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标准起草单位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调整,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地方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收集到的反馈信息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第四十三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专家组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地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职责,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