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分别加0.5分、1分、2分,企业投资项目实际累计总投资额达3000万元元以上,原评价办法:单位增加值能耗在全市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平均值以上的规上企业,完成比例达到任务数的80%-100%(不含100%),调整后评价办法:单位增加值能耗在全市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平均值以上的规上企业,完成比例达到任务数的80%-100%(不含100%),原评价办法:亩均税收3-5万元(含3万)的企业,亩均税收1-3万元(含1万)的企业,本项不包括:行业代码为13的农副食品加工业、行业代码为3731的船舶修造行业、当年亩均纯设备投资额达5万元/亩(含)以上或年纯设备投资额2千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调整后评价办法:亩均税收3-5万元(含3万)的企业,亩均税收1-3万元(含1万)的企业,取消“当年亩均纯设备投资额达每5万元/亩加1分,或当年纯设备投资额2千万元以上加3分,3千万元以上加4分,5千万元以上加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