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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 | 2022-02-17
省科技厅等负责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要提供必要的预算编制模板,(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各级财政部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六)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七)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八)开展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十三)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负责落实)(十五)简化科研项目验收财务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十七)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试点单位负责落实)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十一)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二)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三)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及验收指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七、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二十四)落实工作责任,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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