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现就规范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垂钓的行为,二、区域管理禁钓区: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禁钓区禁止一切垂钓行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垂钓区:禁钓区以外水域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垂钓水域,三、行为管理每名垂钓者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2.5千克,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在我省长江流域天然水域进行休闲垂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钩尖数量不超过2个)规定,(一)在禁钓区水域进行垂钓,四、执法监管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垂钓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