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二章实施主体第五条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市科学技术局、项目协助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专家等,专家是指接受市科学技术局或专业机构邀请并参与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终止结题、咨询等活动的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市科学技术局会同专业机构围绕项目承担单位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经费投入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等开展形式审查,市科学技术局结合专家评审分数、排名情况、专家意见、现场考察情况、年度经费预算安排、科技创新发展布局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七章合同(任务)书签订第二十六条项目合同(任务)书用于规范和明确市科学技术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协助管理部门等主体的权、责、利关系,(二)项目协助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合同(任务)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如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清远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原因,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中若遇到重大执行风险,项目合同(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项目终止申请或建议,经项目协助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批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终止日之前提交项目合同(任务)书变更申请,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合同(任务)书变更审核要求,将科技报告工作作为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合同(任务)书变更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四十五条项目牵头单位在清远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市科学技术局、项目协助管理部门和专业机构要对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全过程科研诚信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