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企业会计核算精准度和会计信息质量,支持我省金融机构高质量发展,我们邀请财政部会计司负责政策制定的有关领导为我省培训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详见附件),二、培训范围全省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中介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事会计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以及各市县财政局相关人员,三、培训时间和方式(一)培训时间,(二)培训方式,各市县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培训,行业监管部门要将本部门及监管单位参会人员回执于11月28日下班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邮箱(hljkjj@163.com),确保学习质量,共同推动相关准则制度落地,附件:1.培训课程表2.培训报名回执黑龙江省财政厅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