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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 2022-11-24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负责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先行开展项目用海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由意向用海人向用海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审查申请,第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意向用海人向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申请,用海申请人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用海基本情况、用海位置、范围、申请用海面积、界址图和具体用途等),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将报请审核文件(包括项目用海基本情况、审查情况及审查意见、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意向用海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交申请,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有关投资管理要求纳入海域使用权出让方案,第三十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向税务部门推送项目用海、《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海域使用金信息,第三十五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批复文件和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抄送自然资源部南海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海警机构,向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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