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精品”,是指湖北省内市场主体生产、提供、建设的达到国内先进标准、质量稳定可靠、创新能力突出、社会信誉良好,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服务和工程,第三条“湖北精品”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示范引领、社会公益的原则,采取政府推动、市场主体自愿参与的方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零收费,实行定期检查、动态管理,第五条“湖北精品”认定按照推荐申报、资料审核、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认定批准、授牌发布等程序实施,认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承担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七条认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领导、监督“湖北精品”认定活动开展;(二)研究、制定“湖北精品”认定规则;(三)审议、表决秘书处提出的“湖北精品”预选名单;(四)批准、发布“湖北精品”认定名单;(五)研究、决定“湖北精品”认定工作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湖北精品”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申报“湖北精品”产品类、服务类市场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具有自主注册商标;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规定;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馈机制,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4.执行标准水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5.应有3年(含)以上的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且产品(服务)质量长期稳定;6.产品主要为进口材质组装的,国产化率应达到50%以上,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服务类不受此项限制);7.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申报的服务应具有创新性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适应现代生产或生活服务需求;8.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产品销售额(服务经营额)、实现利税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9.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第十条近三年内,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湖北精品”申报:(一)应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二)有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或出口检验不合格记录的;(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有重大质量问题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四)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第十四条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交的预选名单进行审议,确定“湖北精品”认定名单,向获得认定的市场主体授牌、发放认定证书,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由认定委员会授权其在相应商品上或服务宣传中使用“湖北精品”标识,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对“湖北精品”有关产品、服务、工程及市场主体实施联合监管,第二十条参与“湖北精品”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密保守申报市场主体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持清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湖北精品”认定工作纳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内容,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