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管理,第四章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办理第十四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三)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设立和加油站建设应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要求,第十六条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2),(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建设情况及具体经营方案等),(三)审批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后由同一经营主体再次申请零售经营资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第二十一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补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第七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第二十六条审批部门每年组织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的年度检查,由审批部门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合格专用章”,第三十一条审批部门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各级成品油经营管理职责部门要指导督促辖区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四十二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第四十三条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审批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