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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山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2022-11-18
现就做好2022年山东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参评条件(一)山东省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四)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开设的我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窗口,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登录培育平台,进行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认真组织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12月底前将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公告为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二)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三)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四)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11月18日(联系方式:邢瑞0531-8882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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