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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海宁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 | 2022-11-16
我局起草了《海宁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海宁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城乡供水一体化范围内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年用水量5000吨以上且在供水企业注册的非居民用水户,供水企业按照非居民用水户核定的定额水量,对超出部分按规定标准向非居民用水户收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第五条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周期水量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第六条非居民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按以下方式核定:用水户的年度定额水量按照《浙江省用(取)水定额》执行,其年度定额水量=(3×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再前年度取水量)÷6×(1.0+增减系数)2.正常取用水2年以上未满3年的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3×上年度取水量+2×前年度取水量)÷5×(1.0+增减系数)3.正常取用水1年以上未满2年的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上年度取水量×(1.0+增减系数)第七条同时取用地表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在采用定额方式核定公共供水年度定额水量时,第八条采用实际用水情况核定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定额水量时,(二)供水企业在每年2月20日前根据本细则第六、七、八条要求初步核定用水户年度定额水量,第十一条非居民用水户超过定额水量用水的,用水户应当自收到超定额累进加价费用缴费通知书后向供水企业支付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或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同步收取,(三)其他非用水户原因导致超定额用水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报送以下报表:(一)每年4月15日前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给市住建局,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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