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就业创业补贴申领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汕人社〔2021〕114号)规定,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服务期满后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就业资金中列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现将拨付9名海丰县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服务期满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11月16日至11月22日(7日)公示期间,如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可直接向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地址:海丰县红城大道县人社局大楼4楼就业促进股联系电话:6893278海丰县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人员经济补偿金公示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