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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 | 2022-11-16
汕府办函〔2022〕216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1月8日汕尾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汕尾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汕财评〔2019〕21号)等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费)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管理的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局于每年10月份开始组织市业务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前期费,市业务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前期费的申报单位,由相应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前期费申请,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前期工作费用支出标准等资金测算依据对申报的前期费金额进行核定,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二)项目前期费计划安排内容不符合使用规定;(三)未按财政政策、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前期费;(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前期费;(五)前期费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六)项目前期费下达1年后仍未使用的;(七)未严格执行市预算内资金管理相关办法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核销申请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第十三条项目责任单位应每月5日向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支出进度、相应的前期工作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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